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因公出国(境) 经费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19-04-0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门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因公派出国教职工(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出国考察访问、进修、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因公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规模,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标准如下:

(一)出国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短期为临时出国访问,期限一般为15天(含)以内;长期为进修、交流等,期限一般为15天以上;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根据出国活动内容和任务等具体情况,由分管联系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确定短期或长期出国。

(二)因公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三)国际旅费标准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2.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因公出国购买机票,机票款由学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4.学校校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特殊情况可乘坐公务舱,但需报批)、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5.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四)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五)住宿费标准

国家和地区

住宿费

短期

长期

欧、美、澳地区

150美元/天

60美元/天

亚、非、拉地区

120美元/天

50美元/天

港、澳、台地区

150美元/天

60美元/天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票予以实报,超标准不予报销。

(六)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

国家和地区

伙食费

公杂费

短期

长期

短期

长期

欧、美、澳地区

50美元/天

30美元/天

40美元/天

15美元/天

亚、非、拉地区

40美元/天

25美元/天

30美元/天

10美元/天

港、澳、台地区

50美元/天

30美元/天

40美元/天

15美元/天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七)出国人员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该次宴请本人的伙食费予以扣减。

(八)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分管联系校长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九)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分管联系校长批准后,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十)出国人员特殊需要开通手机国际长途业务的,出国前需经学校领导批准,所产生的国际话费可据实报销,在所在国(或地区)办理当地手机的,凭通讯费发票实报。

(十一)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相关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后予以报销。

(十二)组团出访由旅行社全程安排的,在其合同中须明确所有国际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各类交通费明细,原则上不得超出相应项目的开支标准,如果超出分项标准的,需要事前经校长批准,但其不得超过各分项之和的标准。

(十三)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规格、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交通费是指最高标准,本着节约和满足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出访人员职级及其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和出访任务等,采取事前审批制度,由校领导审批确定。

(十四)外币折算汇率依据换汇凭证进行结算,没有换汇凭证的,按照入境日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