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政府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条 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所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主修本科、辅修、双学位、成人、专升本等所有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是指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学生应当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校学生资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具体负责学费、住宿费的审报(审批或备案等)、公示、收缴、登记、查询、欠费催缴及发票开具(含电子发票)等工作。
第二章 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每学年秋季开学前按学年收缴。
第七条 学校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现场缴费等方式缴纳。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已办理助学贷款手续(持有生源地贷款协议或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本人应及时关注贷款进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的,需补缴或办理缓缴手续,否则,视为欠费。
第九条 几种类型学费、住宿费收缴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因病休学、创业休学等)保留学籍的学生,在离校保留学籍期间,可以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因年级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原入学年份年级标准执行。
(三)学生因专业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变更后原入学年份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年级、专业均变更发生学费、住宿费变化,按照先年级后专业顺序相对应的标准执行;变更为新增专业,按新设专业年份新标准执行,变更办理前须告知学生学费收缴规定。
第三章 学费的缓缴与减免
第十条 在校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清学费和住宿费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缓缴,并填写缓交申请审批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同意后,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财务处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及审批流程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院学字〔2017〕40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学费、住宿费退费和补缴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和补缴按月计算,每学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计算。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自本学年开学之日起到办理离校手续之日止,按月核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每学年秋季开学对学生住宿情况进行核实,因宿舍调整而产生的住宿费标准差异根据实际入住情况按月核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费、住宿费需持审批同意申请表和学杂费结算表(见附表1)至财务处结算。
第五章 欠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欠费学生按照《安徽信息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院教字〔2017〕25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并在学生诚信教育管理系统中记录。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和报到结束后,应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报财务处,以便完善收费信息及办理学生银行卡。
第十七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在籍学生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财务处,以便修改收费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履行缴费义务的教育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学费的收缴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将学校收费要求、缴费信息传达至全体学生。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学生缴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辅导员具体落实学生缴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